关于协办短期访问签证的规定
私营单位请求协助办理外籍公民签证
- 需经菲律宾总部事前授权的,被邀请人须在预定航班日期前至少提前一(1)个月,到菲律宾相关驻外使领馆提交签证申请。无需总部事前授权的,签证申请须在预定航班日期前提前至少七(7)个工作日提交。
- 需经总部事前授权的,距预定航班日期不到一个月的签证申请,领事官员可决定不受理。
- 须向菲律宾驻外使领馆提交签证申请所需材料如下:
- 护照原件,不计在菲律宾预计停留时间有效期在六(6)个月以上
- 护照信息页复印件、延期页复印件(如有)
- 以往菲律宾签证复印件(如有)
- 航班信息
- 差旅食宿的财力证明(如银行存款证明、在职证明、存款投资证明等)
- 邀请方或担保私营单位所发邀请函,应注明以下信息:
- 此行目的
- 被邀请人在菲律宾的住址
- 担保被邀请人入境、停留和出境
- 邀请或担保私营单位的名称与联系方式,如为私营机构,需注明对接人
- 领事官员视具体情况或要求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。
- 被邀请人须接受领事官员面签。
- 邀请方或担保私营单位需在被邀请人预定航班日期至少一(1)个月前,发函至领事司司长(领事司签证处收、抄送给签证申请递交地的总领事),注明以下信息:
- 被邀请人名单及其护照信息
- 与护照一致的姓名
- 国籍
- 出生日期
- 出生地
- 护照号
- 此行目的
- 请求何种协助
- 被邀请人是否得到邀请方或担保私营单位的资金支持
- 担保被邀请人的入境、停留与离境
- 预计出行日期与在菲律宾停留时间
- 邀请方或担保私营单位的名称与联系方式,如为部门或企业,需注明对接人
- 附件B为请求信函范本
上述规定将于2018年1月30日生效。